【用途】
美国公民有资格为其子女申请移民,但其21岁以上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都需要等待配额。只有在移民配额排到时,才可以为其进行境内调整身份或者开始美国海外领事馆签证办理。一旦通过,美国公民子女将获得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(绿卡),即有权无限期在美国居住. 工作. 或学习。
【法源依据】
INA § 101(b)(1) & (c)(1) ,8 USC § 1101(b)(1)& (c) (1),INA § 201(b)(2),8 USC § 1151(b)(2),INA § 203(a)(1),8 USC § 1153(a)(1),INA § 203(a)(3),8 USC § 1153(a)(3)
【申请注意事项】
1. 美国公民为其21岁以上未婚子女申请移民时,如果21岁以上未婚子女曾结婚,但申请移民时已离婚,并有子女,子女可以跟随;
2. 美国公民为其已婚子女申请移民时,其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跟随移民。
1. | 公民的离婚子女是第几优先? |
离婚的子女仍属于未婚类别的。如果未满21岁,则属于IR-2,如果已满21岁,就是F-1了。 | |
2. | 如果申请时在21岁以下,但等待配额时超过21岁,是算21岁以下还是21岁以上? |
申请人在申请时如果是21岁以下,等待配额时即使超过21岁,也可以受到CSPA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保护,以儿童身份申请移民。 | |
3. | 是否可以为继子女申请移民? |
可以,但父母必须在此子女满18岁之前就已经结婚。 | |
4. | 父亲为在境外的女儿申请移民签证时,如果文件不能证明父女之间的亲属关系,会有什么问题? |
移民局会要求血液检验。女儿在境外,他可以得到有条件的批准,但是如果结果显示没有父女的亲缘关系,批准会被撤销。移民局还可能建议DNA检验。拒绝接受血液或DNA检验,申请会被否决。如果父女俩有宗教上的忌讳,会另作考虑。 | |
5. | 在移民局批准申请时,美国公民子女已入境美国并打算在美调整身份,该如何处理? |
在不需等待配额时或在配额排到后,需向芝加哥锁定信箱递交移民申请批准的I-797通知书和调整身份申请,但最好在入境60天后送件,以免被认为不是诚意使用非移民签证。 |
第一部分 概述
一、适用案件
美国公民父母可为其21岁以上的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继子女、养子女申请移民。
申请批准,且配额排到,若:
a. 子女在在美境外:向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,参加面谈,获得移民签证后入境美国;
b. 子女在在美境内:向芝加哥锁定信箱递交调整身份申请。
注意:外籍人士最好在入境美国90天后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。若外籍人士入境美国未满90天就迫不及待地申请调整身份,移民官员很有可能认定他/她不是诚意使用非移民签证,而是早有预谋要移民,也许会以此为由否决调整身份的申请,并要求此外籍人士立即离境。
二、法令依据
INA 101(b)(1)&(c)(1) ,8 USC § 1101(b)(1)& (c)(1)
对子女的定义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继子女及养子女。
INA § 203(a)(1),8 USC § 1153(a)(1)
美国公民21岁以上未婚子女属于亲属移民第一优先,需等待配额排期。
INA § 203(a)(3),8 USC § 1153(a)(3)
美国公民已婚子女属于亲属移民第三优先,需等待配额排期。
8 CFR § 103.2(b)(8)
移民局要求补件,申请人有12周的时间准备所需文件或反驳其要求。
8CFR § 103.2(b)(4),8CFR § 204.1(f)(2)
若不要求提供原件,申请人只需递交影印本。
8 CFR § 204.1(g)
申请人的合法身份。
INA § 205,8USC § 1155,8CFR § 205.2 ,INA § 203(e),8 USC § 1153(e)
有关撤销的规定(自动撤销除外)。
8 CFR § 204.3,I § 104.1,O.I § 204.5
处理流程。
9 FAM 42.61 N.1,INA § 101(a)(33),8 USC § 1101(a)(33),22 CFR § 42.110,9 FAM 42.61 N2.31
有关使领馆的指定。
22CFR§42.72
获得签证后,6个月内入境美国。
三、适用人群
美国公民21岁以上子女,包括:
婚生子女;
2021年8月5日,移民局宣布试管婴儿符合“婚生”子女定义:
如果在孩子出生时,无血缘父/母与孩子的血缘父/母已经结婚,且相关司法管辖区承认无血缘父母双方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,那么合法的无血缘父母可将公民身份转移给孩子。
此前(2014年)更新的政策是:孩子出出生时,相关司法管辖区承认的孩子的合法妊娠父母,在满足其他所有公民身份要求的情况下,方可将公民身份转移给孩子。
此外,该指引也适用于亲属移民申请,即符合上述最新条件的试管婴儿也符合“婚生”子女定义。
此前,孩子出生时,血缘父母(或合法妊娠父母与血缘父/母一方)已经结婚,才符合“婚生”子女的定义。
非婚生子女(母亲为其申请);
非婚生子女(父亲为其申请),需符合下列条件:
a. 有充足的证据(如为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支持、与子女共同居住)显示存在真实的父子(女)关系;
b. 在子女18岁之前,父亲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并已成为其合法监护人;
(父亲通常可通过经法院程序的父亲宣誓书“Declaration of Paternity”承认子女是其亲生;此外,在大多数国家,生父和生母在非婚生子女出世后结婚,也代表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其亲生。)
继子女(Stepchild),需符合下列条件:
继父母须在继子女满18岁前结婚即可,无需证明继父母有实际照顾继子女或与继子女居住。
养子女(Adopted Child),需符合下列条件:
a. 小孩16岁之前在居住地被领养;
b. 领养前后,养父母取得小孩的合法监护权已满两年;
c. 领养前后,小孩和养父母共同居住已满两年。
养子女的兄弟姐妹,需符合下列条件:
a. 与养子女至少为同父或同母关系;
b. 被同一对美国夫妇领养;
c. 被领养时未满18岁;
d. 领养前后,养父母取得小孩的合法监护权已满两年;
e. 领养前后,小孩和养父母共同居住已满两年。
注意:养子女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后,不能再为其亲生父母、兄弟姐妹申请移民。
四、申请类别
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上子女可申请如下两类移民:
a. 未婚,属于亲属移民第一优先F-1;此类申请需等待配额排期,目前配额等待期约为7年。
b. 已婚,属于亲属移民第三优先F-3。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跟随移民。此类申请需等待配额排期,目前配额等待期约为10年。
美国国务院每月10日左右公布的亲属移民配额排期表,如何查询亲属移民配额排期,请参考本书第五部分“亲属移民配额排期查询”说明。
美国公民为超过21岁未婚子女申请亲属移民第一优先(F-1),在送件后受益人结婚,申请类别转成亲属移民第三优先(F-3),且需要配偶和子女同时移民,则需向NVC递交改变受益人及配额种类的申请,详情请参考我们的《变更受益人指南》。若此类受益人(超过21岁未婚子女)曾结婚,但申请移民时已离婚并有子女,或未婚生子,子女可跟随。
美国公民为未满21岁已婚子女申请亲属移民第三优先(F-3),在送件后又离婚,此时亦未满21岁,可依照儿童保护法,以离婚生效日为冻结年龄,调整移民申请类别为近亲移民第二类(IR-2),若有小孩,可跟随,相关程序请参考我们的指南《儿童身份保护法案》;若在离婚时已经年满21岁,申请类别转成亲属移民第一优先(F-1),则需向NVC递交改变受益人(婚姻中留下的未成年子女可跟随)及配额种类的申请,详情请参考我们的《变更受益人指南》。
第二部分 申请流程
一、基本流程说明
美国公民为21岁以上子女申请移民时,不管美国公民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在美国境外,其申请流程都是一致的,具体如下:
a. 美国公民为子女递交I-130申请表,相关文件及申请费到移民局的芝加哥锁定信箱。
b. 移民局收到申请后,将I-797C 收件通知书寄给申请人,通知上会列出该申请的通常办理时间。
c. 若相关资料齐全,移民局将批准该申请,然后通知申请人,并将案子转给美国国家签证中心(NVC);若资料不全,移民局可能要求补件(须在限定时间内递交,否则申请将遭到拒绝),或直接拒绝申请(视情况而定)。
d. NVC流程:
复查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,做申请归档。
通过FBI 国家犯罪信息中心(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er)的州际身份鉴别索引(Interstate Identification Index)进行名字检查。
该部分详情请参考《亲属移民领馆面谈操作指南》。
e. 领事馆流程:
已满21岁子女申请移民,需在申请案件的配额排期排到,申请批准后,才能进行领事签证办理——亲属移民面谈相关程序。
该部分详情请参考《亲属移民领馆面谈操作指南》。
二、流程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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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部分 递交完整的移民申请包裹
一、证明文件
二、I-130表格填写指南
三、申请信范例(中英文对照本)
四、宣誓书范例(中英文对照本)
五、申请费及付款方式
六、申请递交地点
七、申请注意事项
第四部分 I-130申请的审理
第五部分 申请后的相关事宜
第六部分 使领馆面谈注意事项
第七部分 儿童身份保护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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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部分 相关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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